序号
|
业务主
管部门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接乡镇
|
备注
|
1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各镇
|
|
2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中心镇和
副中心镇
|
不含“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3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镇
|
不含“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行政处罚”。
|
4
|
生态环境部门
|
行政处罚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
各镇
|
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区域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