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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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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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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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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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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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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中心镇为隆盛镇、河边镇;副中心镇为卓筒井镇、回马镇、象山镇;普通镇为蓬莱镇、玉峰镇、天保镇、金元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