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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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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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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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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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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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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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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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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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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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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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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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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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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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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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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开启公共消防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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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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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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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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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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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设置的界桩、公告牌。水利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内完成划界,确定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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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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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适用乡镇及以下管理的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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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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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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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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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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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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