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涉及条款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第三十二条 |
2 |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医保办发〔202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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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川医保规〔202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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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条件: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关系,并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可申请转移接续手续办理。无法通过医保业务经办系统直接办理转移手续的,转出地医保机构应为参保人出具《参保凭证》,转入地凭《参保凭证》为参保人办理医保关系转入。
(五)服务受理及反馈渠道
1.现场(窗口)办理:可在政务服务大厅医保服务窗口办理,现场反馈受理结果。
2.线上办理:可在四川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或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地方专区或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办理,通过线上办理渠道自行查询办理结果。
(六)办理材料
材料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据共享获得材料 |
留存纸质材料 |
存档电子材料 |
1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 |
☐ |
☐ |
2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无法通过业务经办系统直接办理转移手续的,由参保人提供《参保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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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理信息必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