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3未按规定申请变更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八条:企业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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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缺陷 |
1.9.2.1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评价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二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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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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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职业病检测评价因素不全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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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缺陷 |
1.9.3.1未按规定公告职业病危害因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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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未按规定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因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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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职业健康检查缺陷 |
1.9.4.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七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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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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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体检结果未通知劳动者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应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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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其他 |
1.9.5.1 未按相关规定将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岗位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五十七条: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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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二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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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应急管理 |
1.10.1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缺陷 |
1.10.1.1 未按规定设置应急救援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
1.10.2应急预案制定及管理缺陷 |
1.10.2.1 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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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2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的评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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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3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的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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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总结缺陷 |
1.10.3.1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的实施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五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