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4安全培训教育未达到规定时间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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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安全培训教育内容不符合要求。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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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其他 |
1.4.4.1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制定和实施不符合要求 |
《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试行)5.5.1.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定期收集、汇总安全培训教育需求,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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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未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
《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试行)5.5.1.4: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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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安全投入 |
1.5.1安全投入不足 |
1.5.1.1 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安全投入资金,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等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财企〔2012〕16号)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
1.5.2安全投入使用缺陷 |
1.5.1.1 安全投入使用不符合要求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财企〔2012〕16号)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等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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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其他 |
1.5.3.1 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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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 未按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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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 未按规定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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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4未按规定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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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相关方管理 |
1.6.1相关方资质缺陷 |
1.6.1.1 未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 |
《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试行)5.7.4.1:企业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
1.6.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 |
1.6.2.1 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未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
《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试行)5.7.4.4: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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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 |
1.6.3.1 未按规定进对相关方的人员行安全教育和告知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5.4: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