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 |
1.3.3.1 未按规定编制安全操作规程 |
《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试行)5.4.3:应根据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的特点和危险性,编制作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 1)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2)场站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3)户内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4)特种设备的运行维护5)压力表、安全阀、报警装置的运行维护6)防雷、防静电装置、防爆电气的运行维护7)消防设施器材的运行维护8)监视和测量设备(仪器)、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运行维护9)供配电系统的运行维护10) 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11) 抢修作业12) 置换、放散作业13) 带压开孔、封堵作业14) 加臭作业15) 管道通球、吹扫、试压作业16) 压缩天然气脱硫、干燥、加气、卸气及运输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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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 |
1.3.4.1 未按规定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 |
《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试行)5.4.4.1: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宣贯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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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 未对员工进行宣贯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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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 未按规定定期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修订 |
《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试行)5.4.4.2:企业应定期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修订。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估: 1)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2)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3)当生产设施设备新建、扩建、改建时;4)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5)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6)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7)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8)其他相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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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其他 |
1.3.5.1 未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
《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试行)5.2.3.3:企业应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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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安全培训教育 |
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
1.4.1.1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符合要求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章 |
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
1.4.2.1未按规定取证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五条、《关于公布特种作业类别及准操项目名称的通知》(川安监〔2011〕149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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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未按规定复训和复审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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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
1.4.3.1缺少“三级”教育或上岗前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二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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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缺少“四新”教育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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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缺少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