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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2021-6-23 09:04|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72| 评论: 0|来自: 县安委办

摘要: {"原始ID":"4da2704b5d294bc7af9753a334785c37","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5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

1.7.3.3 未按规定保障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7.3.4 未按规定建立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1.7.3.5 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1.7.4其他

 

 

1.8个体防护装备

1.8.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

1.8.1.1未按规定配备个体防护装备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78

1.8.1.2个体防护装备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2: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并取得市场准入资质。

1.8.1.3未按个体防护装备适用范围进行分类、分级配发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71

1.8.2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

1.8.2.1未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1.8.2.2未建立健全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1.8.2.3未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使用、维修保养等的培训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9.8

1.8.2.4未对职业病危害相关防护设备进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8.2.5未对职业病危害相关防护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1.8.2.6未对职业病危害相关防护应急救援设施进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8.3其他

 

 

1.9职业健康

1.9.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陷

1.9.1.1 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素岗位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八条

1.9.1.2申报内容不全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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