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通用标准清单
一、基础管理类隐患
隐患类别 |
隐患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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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资质证照 |
1.1.1缺少资质证照 |
1.1.1.1 未取得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
1.1.1.2 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文件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四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应进行消防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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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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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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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和<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川安监〔2013〕43号)三、“全省所有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在2014年底前全部达标,其中市(州)燃气公司要在2013年底前全部达到二级安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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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企业新、改、扩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 “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 |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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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取得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批复文件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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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 |
1.1.2.1 营业执照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与实际不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七条: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类型、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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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燃气经营许可证不是合法有效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的通知》(川建城发[2012]520号)四:许可延续、变更及企业停业、歇业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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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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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
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 |
1.2.1.1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川安监〔2013〕43号)5.2.2.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应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
1.2.1.2 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