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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让“遂宁效率”成为“遂宁品牌”

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大市监发〔2022〕74号)

2022-7-14 09:53|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39|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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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

 

市场监管局

能够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10

认证机构聘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

 

市场监管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1人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3.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较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11

列入《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

市场监管局

能够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

 

12

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拒不提供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市场监管局

经营规模较小且涉及金额小或者违法经营时间较短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3

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市场监管局

未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失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

 

14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

市场监管局

能够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15

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市场监管局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规范,2.标注模糊、不清晰,3.产品未销售,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16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市场监管局

产品未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17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

市场监管局

已按设计进行制造活动,但尚未制造成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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