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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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
能够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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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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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认证机构聘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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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1人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3.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较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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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列入《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 |
市场监管局 |
能够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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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拒不提供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
市场监管局 |
经营规模较小且涉及金额小或者违法经营时间较短的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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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
市场监管局 |
未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失的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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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 |
市场监管局 |
能够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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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
市场监管局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规范,2.标注模糊、不清晰,3.产品未销售,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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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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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
产品未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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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 |
市场监管局 |
已按设计进行制造活动,但尚未制造成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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