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监测
(1)雨水情
气象和水利部门为防汛抗旱监测信息的主要提供单位,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合理布设雨、水、墒情站网,强化与毗邻地区雨、水情信息共享,加强监测,及时、准确、全面向县防指提供监测成果。县防指应向气象、水利部门适时提出要求,实时掌握天气形势和江河水势变化。水利部门定期对各类水利工程蓄水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审核、分析,及时、准确向县防指提供成果信息。
(2)工情
①水库。根据管理权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及时下达报汛报旱任务书,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要根据报汛报旱任务书要求,上报水库水位、入库流量、出库流量、蓄水量等监测信息。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调度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有调度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水库发生险情后,水库管理单位要落实专人监测,及时进行应急抢护处理并向主管部门和县防指报告。水库、水电站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及时向下游预警,同时迅速处置险情;水库、水电站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在险情发生后20分钟内报县防指(县水利局)。水库、水电站遭遇超标准洪水或不可抗拒因素需大量泄洪或可能溃坝时,应提前向洪水、溃坝淹没区域发出预警,并提前通知有关部门或辖区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②堤防。堤防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对所管辖的堤防(含护岸,下同)进行日常巡查。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应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加强监测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运行情况。发生险情后,要落实专人监测,及时进行应急抢护处理并向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和县防指报告。涪江、郪江等重要河流上的堤防、涵闸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在险情发生后20分钟内报县防指(县水利局),并及时妥善处置险情。当堤防遭遇超标准洪水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溃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及时向可能淹没区域预警,并向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和县防指报告。
③其他。水闸、涵洞、渠道、渡槽等其他涉水建筑物工程管理单位在工作中要对所管辖的涉水建筑物进行日常巡查。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水闸、涵洞等其他涉水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加强监测,及时除险加固,并将运行情况报主管部门。发生险情后,要落实专人监测,及时进行应急抢护处理并向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和县防指报告。将运行情况报主管部门。
(3)堰塞湖险情
出现堰塞湖险情后,县防指应立即组织核实堰塞湖库容、上游来水量、堰塞体物质组成、堰塞体形态、淹没区及溃决洪水影响区的风险人口、重要城镇、公共或重要设施、生态环境等,按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与应急处置技术规范》(SL/T 450-2021),明确堰塞湖风险等级,由对应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和安全监测,并将相关情况报上级防指。
(4)城市内涝
由住建部门负责,会同蓬莱镇、盐井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排涝设施状况和城市排涝能力,以及规划区内城市周边溪河、渠塘洪水汇流等综合状况,编制和修订城市内涝排水防御方案,主动应对城市内涝。加强对城市(县城)重要易涝点位的监测管控,合理布设监测设施,提高城市内涝智慧化监测水平。
(5)山洪地质灾害
由水利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会同辖区制定简便易行、实用管用、面向实战需要的方案预案,重点在责任人落实、预警信息接收反馈、风险隐患排查、联防联控、转移避险、力量组织、应急处置、现场管控、自救互救、信息报送等方面做出具体安排。
(6)旱情
各镇(街道、园区)和县防指相关部门应掌握水、雨情变化、辖区内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干旱情况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预测,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和发展趋势,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7)灾情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居民房屋等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干旱灾害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信息,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信息。
灾情发生后,各镇(街道、园区)和县防指相关部门应及时收集、核实、汇总、上报洪涝和干旱灾情信息,做好首报和续保工作,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县防指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灾情信息共享,统一信息报送口径。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初报灾情信息到县防指办公室(县应急局);当发生重大突发险情和重大灾情的紧急情况下,可在向上一级防指报送的同时越一级报告。县防指办公室接到重大旱情、突发灾情报告后,应在20分钟以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市防指、县委、县政府,并做好续报工作。
4.2.2 预报
气象、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雨水情跟踪研判分析。气象部门应在提供大范围中长期预报的同时,特别加强短期预警和重点区域强降水短时临近预报,做好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工作。水利部门应在提供主要江河控制站预报的同时,加强中小河流洪水预报。
县防指应加强组织会商,定期不定期分析研判雨情、水情、旱情、险情和灾情趋势并及时通报。
4.2.3 预警分类分级
按照气象、水文相关行业标准,结合汛情特点,分为暴雨、干旱、江河洪水、山洪灾害风险4类预警。暴雨、江河洪水、山洪灾害风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干旱预警从高到低划分为橙色、黄色、蓝色3个等级。
4.2.4 预警行动
(1)预警
按洪灾分级由县防指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和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2)预警形式
受灾区域的政府、组织应采取短信、网络、电视、广播、报刊、LED大屏、流动宣传工具、警报器或组织人员入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和灾区群众进行洪灾预警,并分别落实专门力量,建立预警、清场、警戒三道防线,组织实施群众疏散转移,确保万无一失。
(3)行动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①密切关注雨情、水情、旱情,提高监测频次,滚动更新预报,及时发布传递预警信息。
②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召开会商调度会,研判防汛抗旱形势,及时发送研判成果。
③按照“三个避让”“三个紧急撤离”要求,坚决疏散、转移易受威胁人员并做好安置和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转移避险闭环管理,建立核查机制,采取多种手段,多方交叉验证、核实确认。
④视情对预警区域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包保责任人要提前下沉一线。
⑤加强水库水电站、堤防、山洪灾害危险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河心洲岛(坝)等部位和区域的巡查值守,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⑥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洪涝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视情及时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受威胁企业停工停产撤人,转移重要物资等工作,及时劝阻山间溪谷、浅滩水域内野游、露营等行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控,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
⑦组织相关责任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调集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转移安置场所。
⑧媒体单位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视情不间断滚动播报预警和雨水情信息。
⑨各级防指负责人根据需要坐镇指挥防范应对工作,防指和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
(4)暴雨预警
①当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蓝色、黄色预警时,县防指值班室通过网络消息、电话、短信等方式向有关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并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
②当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红色预警时,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委托的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会商,预警信息除向所有县级领导、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镇(街道)、园区全网发布外,还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户外LED大屏、喇叭等方式全天滚动播报预警预报信息。同时,相关镇(街道)、园区要组织开展广播或流动宣传,确保预警预报信息实现全覆盖。
③当出现特大暴雨灾害或因工作需要时,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及时全网滚动发布预警信息,确保信息传达到最基层。
(5)城市洪水预警
①城区外洪水预警。城区外洪水是指对城区防洪形成威胁的江河洪水水情。各部门要服从县防指指挥,严格按照预警响应程序执行。
②城市内涝预警。由住建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地区、单位和抗内涝洪水抢险队坚决贯彻执行,负责内涝的预报预警,同时向县防指报告。
(6)突发性洪水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