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大英新闻 首页 文件 政策文件 查看内容
真正让“遂宁效率”成为“遂宁品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镇(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1年本)》的通知

2021-11-22 17:59|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737|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4d9c2745bc9342a48c0571685d61453d","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2日","发布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编号":"大府办函〔2021〕123号","附件":[]}

105

其他行政权力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06

其他行政权力

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督促指导责任:要求各镇人民政府指导各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应当公开的事项按时按质真实公开。                           

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公开事项内容是否全面、公开是否及时、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执行。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根据职能职责,将相关情况移送相关部门,并跟踪监测。

转报责任:.对发现的问题,本部门无法解决的,与纪委监委、组织部、公安等部门进行对接,确保其整改到位。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07

其他行政权力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审计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审计结果。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08

其他行政权力

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09

其他行政权力

对居民公约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审查责任:对居民公约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对有违法内容的责令改正。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qrcode
手机扫码,畅快体验!

相关分类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