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 行政奖励 | 对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査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退耕还林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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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奖励 |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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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奖励 | 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八条 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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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奖励 | 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第十一条 对在就业创业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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