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 其他行政权力 | 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 规划责任:分析现状,选择合适点位。 论证审核责任:就选择点位进行调研、分析、论证,审核其是否合适。 签发责任:确认点位后按照程序审查、审议、审批,并依法公示。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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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成立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指导责任:指导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及换届,不干涉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日常工作。 审查责任: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对有违法内容的责令改正。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 事后责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物业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 |
12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渡口设置、迁移或者撤销的审查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渡口,申请人应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渡口选址意见书,经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明确渡口区域界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渡口,应当经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分别审批后,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迁移或者撤销渡口,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设施,妥善处置渡船。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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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其他行政权力 | 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规范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 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 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2.《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保护需要,可以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规范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抢险救灾、消防和卫生急救等 应急通行。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和夜间反光标志。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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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编制和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的参与 |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 政府批准。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 县道、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编制,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的编制参照执行。 | 规划目标确定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规划目标。 前期调研论证责任:由编制单位进行规划编制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 起草规划草案责任: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行业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 上报审批责任:将修改后规划草案按程序上报审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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