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 行政奖励 |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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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奖励 | 对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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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奖励 |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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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奖励 | 对执行《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成绩显著,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检举、控告、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成绩显著的奖励 |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二)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三)检举、控告、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成绩显著的。 |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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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奖励 |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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