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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2019年本)(2020年动态调整)

2020-9-28 16:47|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67|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d58cd99de5be428b881427033c019bb1","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8日","发布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附件":[]}

1336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1338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城镇污水处理企业未经评估合格投入正式营运的处罚

 

1339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的;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的处罚

 

1340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规定的各项资料的处罚

 

1345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1346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1347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1348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1349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1350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1351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1352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1353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1354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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