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6 | 行政强制 | 加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1.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加贴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6.有法定应当解除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7.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5-7825938 | |
637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场所进行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第一百一十条 酒类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1.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加贴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6.有法定应当解除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7.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5-7825938 | |
638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 第十一条 第二款 |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1.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加贴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6.有法定应当解除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7.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5-7825938 | ||
639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三十七条 |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1.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加贴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6.有法定应当解除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7.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0825-78259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