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推动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基层法治示范创建活动,培育一批有大英特色的法治示范品牌,加大基层法治示范创建动态管理力度,提高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责任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县民政局)
(5)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目标管理,制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评指导标准和考核评估办法,探索建立第三方绩效评估机制。(责任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县司法局)
(6)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政协支持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制,加强各级普法宣传教育体系建设。加强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法律明白人、普法工作者等普法骨干队伍建设,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委依法治县办)
11.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按照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相关部署,进一步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探索建立适应人民监督员监督内容和范围变化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阅卷权等履职基本权利,充分发挥好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优势。(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检察院)
12.做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工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根据省法院、省司法厅关于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会同人民法院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工作。(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法院)
(三)完善司法行政保障制度
13.完善司法行政制度规范。围绕提高司法行政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提高法制建设质量,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司法行政制度规范。
(1)加强律师制度改革、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健全贯彻落实《四川省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司法行政改革制度建设,为我县司法行政改革工作有序开展提供指导。(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2)研究制定我县司法行政刑事执行、行政执法工作标准,规范约束裁量权,健全完善执法监督制度机制。(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14.加强司法行政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提升司法行政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司法行政基础设施保障体系。
(1)严格按照中央新标准新要求,加快推进我县相关业务用房建设步伐,加强县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司法所建设,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室)、社区矫正场所、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等司法行政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发展改革局)
15.建立完善司法行政装备标准体系。认真贯彻执行司法行政工作装备标准,切实提升我县司法行政系统安全保障能力和干警执法水平。
(1)贯彻落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装备配备实施标准,探索符合我县县情的社区矫正机构装备配备标准和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装备配备标准,提高安防能力和装备现代化水平。(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财政局)
(2)贯彻落实司法部司法行政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推进全县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装备改革,提升司法行政干警执法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财政局)
16.完善司法行政经费保障机制。健全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分开、全额保障的司法行政经费保障体制。
(1)结合财政部、司法部有关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精神,完善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逐年推进。(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财政局)
17.推进科技信息化建设。以“一个标准体系、一张基础网络、一个智能管理服务平台、一个大数据中心、一套安全保障体系”为核心,按照全省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信息共享的要求,建立网络纵横贯通、硬件高效集约、技术成熟先进、信息协同共享、标准科学统一的司法行政信息化体系,全面建成司法行政信息化 3.0 版。
(1)建设完善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应急指挥、执法管理、政务管理、公共法律服务 4 个平台,打造“一站式”综合管理平台。积极构建基于大数据分析的“智慧司法”体系。(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18.推进司法行政统计和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加强统计机构建设,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建立综合统计管理平台,设计科学合理的统计考核指标,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考核体系,提升统计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19.加强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和智力支持。组建县司法局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库,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加强司法行政理论和前沿问题研究。建立健全司法行政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与法学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双向交流机制,促进人才培养良性互动。(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四)健全完善司法行政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长效机制
20.加强司法行政队伍正规化建设。围绕提升我县司法行政队伍正规化管理水平,建立统一高效、职能科学、结构合理、保障有力的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管理体制。
(1)推进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健全完善司法行政干警分类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
(2)探索建立符合实际、适应司法行政工作发展需要的人员配备标准,完善动态调整机制。(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委编办)
(3)根据中央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司法行政工作辅助人员队伍,进一步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司法行政工作,切实解决一线工作力量不足问题。(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1.加强司法行政队伍职业保障。着眼于提高司法行政队伍职业保障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行政干警职业保障制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已出台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各项职业保障措施落地见效。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我县司法行政系统各类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政策。(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司法局)
(2)根据中央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司法行政干警抚恤制度,探索建立我县工作性质特殊且高危的司法行政干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立因公负伤司法行政干警紧急救治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