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批文备案
批次用地和授权批准的单独选址用地批文的网上备案,由耕保处负责向自然资源部备案;年度计划和以增减挂钩批次上报的建设用地批文网上备案由管制处负责在用地批准后向自然资源部备案,用地批准文件由耕保处及时提供。
四、纪律和责任
(一)各处(室、局)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切实履行各自职能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对于在用地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和因审查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以及其他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各处(室、局)、直属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审批管理,对各自审查的内容和要点负责,并加强对建设用地审批各环节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审批质量和效率。各处(室、局)要严格落实并联审查和限时办结的规定,限时办结和一次性告知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管理。除集中报件等特殊情况外,各处(室、局)一年内无故超期审查次数达到3次以上的,由厅分管领导约谈处(室、局)主要负责人;达到5次以上的,由厅主要领导约谈处(室、局)主要负责人。一年内被连续约谈2次或累计被约谈3次以上,且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耕保处会同办公室对各地建设用地报件情况实行季度通报,重大事项实行不定期通报,并将报件修改、补正完善的时间、频次、问题个数以及退件次数计入对市(州)、县(市、区)的考核内容,作为评价土地管理绩效的重要依据。
(四)各处(室、局)、直属单位要贯彻落实中央“放管服”的要求,进一步转变作风,积极主动服务,优化审查程序和标准,减少审查内容,避免重复审查,重监管强服务,切实加快建设用地审批速度。用地审批实行“不见面审批”网上封闭运行,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不得单独与用地单位联系并提出修改、补正要求,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到各处(室、局)以“汇报”“沟通”的名义提出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及支持诉求。
(五)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严格落实相关审查责任,并加强对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
五、其他规定
(一)涉密项目用地报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办理。非涉密信息应及时在“四川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
(二)建立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等重大项目的用地审批绿色通道。省重点推进项目、报国务院审批的用地项目等组卷上报时,各处(室、局)、直属单位要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特事特办、优先办理,各处(室、局)审查时限要在规定时限基础上再压缩2个工作日。
(三)进一步提高信息化服务能力。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在审件时,原则上均要采用信息化方式进行审查。在建设用地审查期间设置红黄灯提醒,在报件超期的前1个工作日亮黄灯,超期件亮红灯。
(四)本《工作制度》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案)配套法律法规、政策出台后若有新要求,再作相应调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