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预警行动
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和应对方案,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预警发布权限规定,发布生产安全事件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灾难发生。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预警行动对应事故划分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等级。根据事故趋势分析和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件,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灾难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注意事项、相关应对措施、咨询电话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公告方式。引导各类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及时报道事故信息,不得编造、发布虚假信息。
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公告发布的同时,县指挥部通知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和应急组织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灾难严重情况及时提请县指挥部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全县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积极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4.2 分级响应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Ⅰ级响应。由县政府报告市政府,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总指挥部(国家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和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的指导下,县政府做好事件先期处置工作,立即启动本预案和应急救援计划,全力配合、协助国、省、市指挥部工作,快速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Ⅱ级响应。由县政府报告市政府,在省指挥部和市指挥部的指挥下,县政府在做好事件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立即启动本预案,全力配合、协助省指挥部、市指挥部工作,快速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Ⅲ级响应。由县政府报告市政府,在市政府领导下,县政府在做好事件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立即启动本预案,全力配合、协助市指挥部工作,快速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Ⅳ级响应。在县政府领导下,启动本预案,由县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抢险救援相关工作。各镇、园区、街道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配合、协助县指挥部开展工作。必要时,提请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支援、指导县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4.3 先期处置
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镇(园区、街道)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指挥相关部门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自救和互救,实施警戒区域管制,开展动态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出避险警示,并如实向当地应急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4.4 应急决策
县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迅速向镇(园区、街道)下达应急处置和措施要求,结合现场实际向市委、市政府或市应急局报告,服从上级指挥指令,做好配合协助,调集专业力量和救援物资,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加强舆情控制,做好信息反馈,防止事态影响扩大。
4.5 现场指挥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要以人为本,突出救人。根据实际情况,全力控制事件升级,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县现场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6 社会动员
根据事故发展态势或现场救援指挥部请求,县指挥部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本县处置能力范围时,向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7 信息发布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事项,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8 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得到有效处置和控制,危害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由县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县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并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应急响应终止。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准备。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镇(园区、街道)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及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镇(园区、街道)应制定救济方案,提请县政府明确财政、人社、卫健、教体等部门的救济职责和受害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事故灾难发生后,救济工作及时到位。同时,应制定事故灾难法律援助方案,为受害人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索赔提供法律援助。
5.3 调查和总结
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根据县现场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
5.4 评估
根据事故现场处置和演练当中的现状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找出问题进行修改,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5.5 奖励和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十六条规定: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按“四不放过”原则,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