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8新闻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及镇(园区、街道)和事发单位组成。
在县委宣传部的统一协调下,按照有关规定和县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和正面宣传工作。
2.5.9技术监测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大英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县市场监管局组成。
负责组织行业专家及技术力量对事发区域的设施、设备安全和气象、环境、水质等数据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地向县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预防整治方案。
2.5.10事故调查组:由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应急局、行业主管部门、镇(园区、街道)组成,并邀请检察机关参加。
负责搜集现场证据和材料,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明确事故发生的性质和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建议;提出今后防范措施建议;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2.5.11社会救援力量动员组织组:由志愿者组成。
以“服务企业、救灾减灾”为宗旨,作为专业应急队伍的辅助力量,参与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2.6 应急专家组
县应急局设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中专家参加,负责提出应急处置技术措施建议,参与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为合理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7 镇、园区、街道
各镇、园区、街道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按照规定及时向县应急局及县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有效开展先期救援工作,为县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前期保障。
2.8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素质和能力、配备应急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3 预警预防
3.1 信息监测预防
县应急局负责生产安全事件信息接收、报告、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镇(园区、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定并完善风险防控方案。相关单位和企业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事故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通报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对存在可能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信息,应及时报告县应急局。
生产经营单位是危险源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报县应急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全县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县生产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3.2 信息报告
3.2.1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示意图:
3.2.1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上管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总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或县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向县政府(县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825—7822279)报告,同时抄送县应急局(值班电话:0825—7997119)。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2.2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2.3事故信息续报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报、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