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
县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处罚、 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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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县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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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县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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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县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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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县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的处罚;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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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县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处罚;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处罚;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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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县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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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县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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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县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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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县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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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县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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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县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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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县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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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县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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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县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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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县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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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县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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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县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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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县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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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县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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