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大英新闻 首页 动态 公示公告 查看内容
真正让“遂宁效率”成为“遂宁品牌”

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执法事项基本清单

2019-12-13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88| 评论: 0|来自: 县执法局    

摘要: {"原始ID":"ef60152ef245478c9a06894edca74838","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3日","发布者":"县执法局    ","附件":[]}

182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处罚


183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184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185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186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处罚


187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按规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分支机构,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未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188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或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未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对非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未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签字人员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89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190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191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房地产估价机构)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192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193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194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195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196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97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处罚


198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未对药剂进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使用不合格药物的处罚


199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处罚


200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处罚


201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qrcode
手机扫码,畅快体验!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