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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让“遂宁效率”成为“遂宁品牌”

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执法事项基本清单

2019-12-13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206| 评论: 0|来自: 县执法局    

摘要: {"原始ID":"ef60152ef245478c9a06894edca74838","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3日","发布者":"县执法局    ","附件":[]}

325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埋设其他地下管线拒不改正的处罚


326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处罚


327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328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处罚


329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处罚


330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的;未按照计划更换、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时组织抢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运营的;违反管理规定的;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的;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处罚


331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332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处罚


333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334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处罚


335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用户未依法办理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336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处罚


337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对结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的处罚


338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处罚


339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340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处罚


341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处罚


342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处罚


343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处罚


344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罚


345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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