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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执法事项基本清单

2019-12-13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201| 评论: 0|来自: 县执法局    

摘要: {"原始ID":"ef60152ef245478c9a06894edca74838","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3日","发布者":"县执法局    ","附件":[]}

243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以非法手段租住公有廉租住房的处罚


244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245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处罚


246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或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或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247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变更、延续或者注销的处罚


248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出租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的处罚

暂停

249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暂停

250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装修人将住宅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251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装饰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252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专业经营单位未履行维修、养护、更新等义务及承担相关费用的处罚


253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254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


255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开发建设单位拒不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处罚


256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257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258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259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未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逾期不补报的处罚


260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261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262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263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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