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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让“遂宁效率”成为“遂宁品牌”

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执法事项基本清单

2019-12-13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97| 评论: 0|来自: 县执法局    

摘要: {"原始ID":"ef60152ef245478c9a06894edca74838","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3日","发布者":"县执法局    ","附件":[]}

304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处罚


305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306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307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处罚


308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攀折树、竹、花、草;敞放牲畜,违法放牧的处罚


309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310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处罚


311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的处罚


312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重大项目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313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处罚


314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315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316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317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处罚


318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或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的处罚


319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或者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处罚


320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违反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处罚


321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322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处罚


323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324

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

对设计、建设单位不按照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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