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组织分管工作、联系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县局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组织分管工作、联系单位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4.定期研究部署分管工作、联系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支持有关股室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5.每月不少于4次检查属地或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每年不少于12次暗访暗查和专题调研,组织开展分管工作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6.组织指导开展分管工作、联系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专项整治、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赶赴现场。
第六条 各相关股室、队、所、下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职责:
1.宣传贯彻中、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计划、安排、检查和总结。
2.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困难和问题,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组织、指导、督促、协调有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3.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编制与职能职责相对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体系并组织演练,加强应急联动,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减少事故(事件)损失。
4.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和县局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
5.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承办上级有关部门、县级有关部门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事项。
6.指导督促下级对口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管理责任的相关股室、队、所和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以下股室、队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1.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2.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
3.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
4.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5.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6.依照法定职责协助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7.负责县局安办日常工作。
8.牵头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相关工作,配合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相关工作,配合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做好文化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相关工作,配合县经科局做好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相关工作。
(二)质量监管与发展股
1.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含《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压力容器)、烟花爆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含《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压力容器)的证后监管。
2.组织实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探索预警管理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4.配合县应急局做好烟花爆竹与危化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相关工作,配合县消防救援支队做好消防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
(三)知识产权与标准计量股
1.负责对用于安全防护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股
1.负责县局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许可。
2.负责依法办理安全生产领域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登记以及非法经营取缔注销。
3.负责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管理指导工作,严把涉及安全生产行业领域市场主体的前置许可登记注册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