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施行期间,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原《大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大府办发〔2015〕7号)同时废止。
已出台的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施行期间,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原《大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大府办发〔2015〕7号)同时废止。
已出台的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