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英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投资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建设等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属于县委财经委员会议事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中共大英县委财经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按规定管理权限,属于县发展改革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县人民政府明确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担任项目单位时,其所负责项目或工程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审查,并出文批复,审批环节档案留存县发展改革局。
(二)县人民政府明确由其他部门(单位)或国有公司担任项目单位时,按照行业管理类别,分别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共同组织审查,联合出文批复,审批环节档案留存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审查批复环节上级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按照市级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模本出具。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县发展改革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县发展改革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投资概算,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第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展改革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县发展改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