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英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英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五届5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5日
大英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按照国家对政府投资范围的调整情况,适时优化、完善县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政府投资资金包括各级各类财政预算资金、政府债务资金(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政府债券等)、其他可用于建设的政府性资金等。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严格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二)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注重规范操作,突出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任何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通过建立县级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政府投资决策、计划、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协调解决政府投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县发展改革局是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政府投资审批管理、计划编制和推动实施。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县级政府投资资金、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财政结算评审,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