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经县发展改革局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投资概算,项目单位要严格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县发展改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县发展改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县发展改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概算调整管理,严格按照《大英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通过内部审计、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进行审核和监督;加强对合同签订后的履约管理,如勘察、设计、施工等中标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应及时启动追责程序;同时,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相关部门及项目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管理过程中有《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明确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拟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应由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请示县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