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负责所管区域内的企业、村组、店铺、新村聚居点、公共场所等安全管理、检查、监督,实行属地化管理责任。
四、镇安委会责任落实措施
76.镇安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由镇纪委跟踪督查。
77.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
78.督促有关监管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并建议政府督查机构将其列入重点督查对象。
79.下达安全生产指令和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
80.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或部门应当积极参加镇安委会组织的各项检查、督查、宣传活动,每季度向镇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81.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安全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下达的执法文书、督促整改的情况做出书面记录,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留下详实证据,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82.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以及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重大隐患,镇安委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隐患单位或个人下达《整改通知书》,收到《整改通知书》隐患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落实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未排除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83.建立隐患整改综合执法制度。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隐患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由安全办、派出所等涉及的部门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镇安委会办公室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执法受阻的,要立即向镇安委会报告。凡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84.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85.凡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由此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必须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86.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87.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
五、镇安委会领导具体分工
88.镇党委书记:统筹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
89.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对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定期检查督促镇属各办、站、所、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
90.镇人大主席:协助镇长抓好安全生产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负责村建、国土、农业、林业、防汛、环保、民生工程等方面的安全工作。联系镇村建所、国土所、农业服务中心、环保办。
91.镇党委副书记:协助镇长抓好安全生产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宗教、党群工作、道路交通、重点项目建设、环保等方面的安全工作。联系镇党政办、交管办、环保办。
92.镇纪委书记:协助镇长抓好安全生产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负责纪检、监察、行风效能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93.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武装部长:协助镇长抓好安全生产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负责武装、脱贫攻坚、新村建设、易地搬迁等方面的安全工作。联系镇武装部、村建所、脱贫办。
94.镇组宣委员:协助镇长抓好安全生产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党政办、镇机关、教育、卫生、旅游、通讯、网络、文娱等安全工作。联系党政办、学校、医院、食安办、宣传文化服务中心。
95.镇多元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副主任:协助书记、镇长主抓安全生产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负责政法、综治、信访、危化、企业等方面的安全工作。联系综治办,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