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深入开展到2020年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严格落实《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积极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建立健全回收处理机制。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牵头单位:县农业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供销社,现代农业园区,各镇乡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止违规过量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积极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利用模式。
牵头单位:县畜牧局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各镇乡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各园区、社区,各镇乡
21.减少城乡生活污染。推进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结合《遂宁市城镇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落实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堆放场综合整治工作,推进城乡生活污染治理。到2018年底,88%以上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全县生活污水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不得低于85%。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公用事业局
责任单位:县治理办、县农办、县环保局,各园区、社区,各镇乡
限制塑料袋的生产和使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应严格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大力倡导使用环保购物袋,从源头上遏制“白色垃圾”对土壤造成的污染。
牵头单位:县工商质监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各园区、社区,各镇乡
(六)继续实施土壤污染风险防控行动
22.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空间。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时,应按照绿色发展要求,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土壤环境功能定位、空间布局。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责任单位: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工业集中发展区
23.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分类管控。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实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修复,严禁在生态红线范围内开发建设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项目。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局
24.科学配置土地资源。深化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土地资源配置与保护,落实工业企业集聚发展要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牵头单位:县国土局、县发改局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投促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工业集中发展区
(七)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行动
25.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先修复后开发”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政府依法确定。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