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 行政强制 |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且情况紧急时的强制避灾疏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上报责任:根据群测群防和巡回检查,发现地质灾害时,应采取相关措施,并立即按规定报告。 告知责任:立即向发生地质灾害区域的群众和单位说明情况,并做好区域内群众和单位的转移准备。 执行责任:当组织避灾疏散命令下达后,立即组织区域内的群众和单位撤离(必要时可先采取强制措施,后补手续)。对行动迟缓或不发从命令的个人或单位,要采取果断措施, 强行带离区域,保证群众的生命安全。 事后责任:对撤离的群众要进行组织安排,保证其生活、医疗权力,对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如实统计上报损失。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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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强制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或者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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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确认 |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农村区、乡、镇所属单位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公民举办个体性质的幼儿园,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 《幼儿园登记注册表》和《办园证书》的格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注册或签署审查意见。不予登记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制和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 |
23 | 行政确认 | 中国内地公民婚姻登记 |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事后监管责任:将登记信息告知相关部门。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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