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 行政征收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环卫部门按月征收,也可委托电力、天然气、自来水、广电网络公司、银行等企业或街道办事处代收。对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具体手续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核定。 | 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统一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验收。 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款书。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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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征收 |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2.《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各地区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 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统一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验收。 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城市污水处理费缴款书。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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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征收 | 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环卫部门按月征收,也可委托电力、天然气、自来水广电网络公司、银行等企业或街道办事处代收。对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具体手续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核定。 | 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统一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验收。 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缴款书。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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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强制 |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 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催告责任:限期拆除、砍伐、清除,并告知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决定责任:限期仍未拆除的,并经批准作出采取拆除、砍伐、清除决定,送达相关文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执行责任:现场公示应公示可以拆除、砍伐、清除的合法证明。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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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强制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制止、铲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催告责任: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限期铲除,并告知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决定责任:限期仍未铲除的,并经批准作出采取铲除决定,送达相关文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执行责任:现场公示应公示可以铲除的合法证明。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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