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理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决定责任: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理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送达责任: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处理决定书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执行,处理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 |
136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再生育申请的受理 |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上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 |
13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情况的审核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 |
138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立案责任:对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就好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决定责任: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理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送达责任: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处理决定书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执行,处理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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