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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镇(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1年本)》的通知

2021-11-22 17:59|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709|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办公室

摘要: {"原始ID":"3f74f3f9c1c8461da95e61aa4e9acc12","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1日","发布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编号":"大府办函〔2021〕123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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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捕杀狂犬、野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催告责任:向饲养狂犬的当事人下达捕杀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执行责任:采取控制疫情的措施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狂犬捕杀通知书》,立即组织力量捕杀疫点的全部犬只和患狂犬病的其它动物。

事后监督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犬只管理义务。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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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对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制止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检查监督责任: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报告。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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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组织实施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报告责任: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教育监督责任: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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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审理责任:对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或者组织质证。

调解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如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可以向上级矛盾纠纷调解机构或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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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2.《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检查监督责任: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防治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处置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报告。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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