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 行政检查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 |
65 | 行政检查 |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 |
66 | 行政检查 |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兽药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 |
67 | 行政检查 |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农业机械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处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 |
68 | 行政检查 |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渔业及渔业船舶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