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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2019年本)(2020年动态调整)

2020-9-28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19|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综合执法局

摘要: {"原始ID":"23ce3d05ad2e4cdebd58af975987e7de","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8日","发布者":"大英县","附件":[]}
1265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1266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处罚 
1267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对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处罚 
1268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1269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1270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1271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1272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1273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1274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1275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1276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1277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1278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1279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1280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1281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1282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未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1283县综合执法局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1284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1285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不履行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义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不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未依照的规定改造或者重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的处罚 
1286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1287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1288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对擅自修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处罚 
1289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1290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1291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罚 
1292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1293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1294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1295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处罚 
1296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或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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