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许可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类)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 产业投资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资源利用、准入标准等规定,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或者需要征求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需要评估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评估。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建立项目核准监管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7823082
| 技术改造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