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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
| 企业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相关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787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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