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512036005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在市本级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 | ||||
17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512036005003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在市本级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常驻统筹地区外工作的参保人员 | ||||
18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512036005004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在市本级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因病需转诊到市外的参保人员 | ||||
19 | 异地急诊、抢救住院登记备案 | 512036005005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救治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抢救病历或入院记录或病情诊断证明。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在异地因急诊、抢救住院的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 ||||
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51203600600Y | 20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512036006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3.病历资料。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病历资料包含所认定疾病的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检验检查报告; 2.门诊慢特病病种由各统筹区确定; 3.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认定下沉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受理,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认定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2.《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 |
1.申请慢性特殊疾病 2.申请重症特殊疾病 |
21 | 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支付管理病种待遇认定 | 512036006003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疗保险单行支付药品病种认定表》或《基本医疗保险高值药品事前审核表》; 3.病历资料。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36种国家谈判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939号); 3.《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实施36种国家谈判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险办〔2017〕46号); 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77号); 6.《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38号); 7《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印发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适用病种及用药认定标准的通知》(川医保中心办〔2020〕1号)。 |
1.单行支付药认定 2.高值药品支付管理病种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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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51203600700Y | 22 | 门诊费用报销 | 512036007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门急诊费用清单; 4.处方底方; 5.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 |
不超过7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①住院病历;②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2.急诊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3.医院收费票据包括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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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住院费用报销 | 512036007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出院记录; 5.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 |
不超过7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
八、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51203600800Y | 24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512036008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 5.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 |
不超过7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已进行联网结算的,申领生育津贴无需提供病历资料; 3.财政供养单位的非财政供养人员申领生育津贴时由单位经办人提供承诺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2.《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川医保规〔2019〕4号)。 |
参保单位职工在生育前12个月参保单位应连续不间断足额为参保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