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 51203600200Y | 8 | 医保电子凭证申领 | 512036001000 | 无需材料。(免)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自行通过微信、支付宝、国家医保APP和四川医保APP进行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 |
9 |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 512036002002 | 参保单位提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由人社部门征收的单位按照人社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2.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实行网上办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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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趸缴清算 | 512036002003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退休审批资料。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趸缴年限按遂宁市相关规定执行;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能提供退休审批资料的,提供个人承诺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七条。 | |||
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资金支取、划转 | 51203600300Y | 11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512036003001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介绍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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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512036003002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办结 | 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 ||||
13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取 | 512036003003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取(划转)申请表》。 |
不超过3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1.因死亡支取的提供死亡证或火化证或民事判决书、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亲属关系证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2.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说明。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
1.因死亡支取的 2.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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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14 |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 512036004002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参保凭证》(含电子参保凭证); 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
不超过5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由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并负责办结; 2.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生成并发出《联系函》; 3.转出地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10个工作日内生成、发出《信息表》并划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4.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和转移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5.有条件的可通过平台、网络、APP等方式进行信息传递。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 ||
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 51203600500Y | 15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512036005001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备案表; 3.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
即时办结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1.通过四川医保APP“不见面”备案的可不提供备案表; 2.办理更改、暂停、恢复和终止的只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3.因外伤在省内异地就医的需填写《四川省省内异地就医外伤入院登记表》。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和异地就医外伤入院登记表的通知》(川医险办〔2017〕20号); 3.《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医险办〔2018〕55号); 4.《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5.《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6.《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16号)第四条。 |
在市本级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退休安置到异地的参保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