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制定机关应当每2年对正在施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1次全面清理。
因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施行,上级机关提出清理要求,或者制定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专项清理。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或工作部门组织专项清理的,由政府或部门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
制定机关自行组织清理的,应当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职责、范围、标准、时限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起草单位按以下规定履行清理职责:
(一)政府及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或者实施部门负责清理;
(二)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本机关自行清理;
(三)2个及以上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负责清理;
(四)制定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第三十八条 清理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要求,按照以下规定作出处理:
(一)内容合法、适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继续有效;
(二)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的,应当修订;
(三)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替代、有效期已过不需要继续施行或者调整对象消失的,宣布失效或予以废止;
制定机关应当将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在清理结束后15日内按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报送清理结果。
第四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清理结果对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制定机关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审查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或公布规范性文件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备案审查意见的;
(五)未按照规定答复书面审查意见的。
第四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关违反本细则,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8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