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201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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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府发〔2018〕3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英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细则》的
通 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大英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细则》已经县政府五届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1日
大英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遂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大英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本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县政府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备案审查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五条 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政府;
(二)县政府工作部门和县政府派出机关;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程序和要求制定为规范性文件的,不得以其他文件形式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级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制统一;
(二)法定职权和程序;
(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
(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五)精简、统一、效能、公开。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等名称。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5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不超过2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
安排部署工作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工作完成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组织对该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