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已竣工投产项目,亩均税收连续2年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70%(合同未约定的,税收按照4万元/亩的标准认定)的工业用地;
7.经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僵尸企业”;
8.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畴的工业企业;
9.经认定的其他低效工业用地。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初加工类无具体税收标准的工业用地。
特别规定,对于农产品初加工的工业项目,年工业总产值低于100万元/亩的,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闲置土地
1.工业用地使用权人超过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工业用地。
三、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本次专项行动以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为重点,自2月到7月,清理处置所有排查出的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
(二)阶段目标
1.集中摸排阶段(2月7日至2月28日)。对工业企业用地进行全面摸排,依照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将所有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纳入清理处置范围。
2.清理处置阶段(2月7日至7月31日)。对所有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集中清理处置。
(三)工作原则
1.“一企一策”,分类处置。对纳入清理处置的企业土地,分为“五个一批”,即:协商转让一批、租赁盘活一批、司法拍卖一批、协议收回一批、帮扶提升一批。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企一策”,逐一制定清理处置措施。
2.集中力量,连片清理。针对园区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数量多、大小不一、较为分散的特点,在全面开展清理处置的同时,对相对集中的区域,集中力量重点清理。
3.依法依规,有则必清。依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7〕109号)有关规定,对符合认定范围的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发现一处,清理一处。
四、清理处置措施
(一)低效用地
针对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根据招商引资协议税收和产出约定(协议未约定的,亩均税收按照4万元/亩的标准认定)追究违约责任,盘活闲置资产。具体情形可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