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普查办工作人员要勤政廉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领导干部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相关廉政工作规定和要求。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或不当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普查办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普查办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不得对外公开发表与普查办决定相违背的言论。涉及未经普查办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国家及省级层面未公开发布的普查数据,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引用或发表。
第三十五条 普查办组成部门及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普查信息等。
第三十六条 普查办工作人员赴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工作时,应严格查实情、摸实底,谦虚谨慎,对重大问题和职责权限范围以外的事情要及时请示报告。每次检查指导必须按要求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出差期间的食宿应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普查办组成部门要积极配合推动各级部门已有基础数据和各类普查成果的共享应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县应急局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普查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