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相关任务。
第三章 普查办机构组成与分工
第九条 普查办由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经科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大英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县气象局、县人民武装部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第十条 普查办成立工作专班,负责普查办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工作专班以县应急局和技术支撑单位人员为主,普查期间实行临时集中办公。
第十一条 视普查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邀请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信息化等领域权威专家参加,重点就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重大技术问题为普查办提供决策咨询。
第十二条 普查办与各成员单位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参与普查办协调组的相关工作人员担任,具体负责本部门与普查办的工作联系与协调。
第十三条 普查办组成部门(单位)可视情向本系统行文,指导系统内各部门和基层单位按职责积极做好大英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
第十四条 普查办组成部门(单位)和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岗位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第四章 普查工作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普查工作重要事项、重大问题通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实行普查办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及工作专班例会制度。
第十六条 普查办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和成员。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集中学习文件、通报重要事项、审议并研究决定重大事宜、部署重要工作。
普查办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七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主要传达党中央、省、市领导同志对普查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要求,总结阶段性工作情况,通报工作进度,研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部署、安排有关工作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八条 专题会议由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召集人确定,主要落实普查办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的决定,协调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意见建议。
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九条 普查办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专班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专班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传达、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参会人员须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
第五章 公文行文、审批、印发及归档
第二十条 普查办行文种类分为:请示、报告、通知、函、通告、会议纪要、简报等7种。
第二十一条 普查办文件的批办工作由专班归口管理,严格按照普查办公文审批规程进行流转。
第二十二条 以普查办名义发文,由承办单位起草,专班校稿审核后送副主任签发。
重大事项、普查办发布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应由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简报由副主任签发,重要简报由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
报县政府或领导小组审批的公文,由普查办主任签发。
发文内容涉及多部门职责范围,承办起草单位应主动与各相关部门协商一致。
第二十三条 普查办公文的发送范围:
请示:报送上级领导机构。分送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报告:报送上级领导机构。分送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通知:根据需要发送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普查机构、普查办组成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分送主任、副主任、有关人员或全体人员。
函:根据主(抄)送机关发送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分送全体人员。
通告: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也可在普查系统内部发布。
会议纪要:发送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和技术组,必要时可抄送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简报:报送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发送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普查机构。分送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必要时抄送技术组。
第二十四条 公文承办单位需在发文单上注明建议公开选项。
第二十五条 公文承办单位负责在公文签发后的半个月内,归档由签批人手签的签批原件1份,清稿1份,正式文件2份。
第二十六条 外部门来文的接收、编号、登记、传递、分办和归档工作由专班负责。中、省、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领导小组下发的公文、县级有关部门和镇级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专班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督办。
第二十七条 普查办主任、副主任在审批公文和内部请示或报告时,对一般性文件和报告,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主管工作组呈报的请示,要签批明确意见,如只圈阅则表示“同意”。
第六章 普查印章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大英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大英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县应急局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印章的日常使用应建立严格的用印登记审批制度。
第三十条 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普查办以外套印或盖章,应由专班负责派专人随同监印或盖章。
第七章 普查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普查办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工作要求,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按时填报普查表,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对普查中发现的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问题,普查办应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追责问责。
第三十二条 普查办工作人员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普查办各项工作部门部署,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