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保险补偿费。养老保险补偿费实行“先预存后清算”的制度。征地报批前,实施征地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按人均13年的养老补偿费筹集资金,并足额缴入县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或代管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根据最终测算金额,对养老保障补偿费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2.实际代缴养老保险费及生活补贴缺口补助资金。县财政局每年6月底前,将纳入当年预算安排的代缴养老保险费及生活补贴缺口补助资金划入保障资金专户。
(二)资金拨付
县社保机构开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用预存款账户”,按月制定代缴费、缴费补贴、生活补贴等保障资金用款计划,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资金从“保障资金专户”拨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用预存款账户”后,由县社保机构将代缴费、一次性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拨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相应的基金收入账户,将发放给个人的保障资金划入个人的社会保障卡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参照社保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采取现金方式支付各项费用,不得用于本方案规定以外的任何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三)支付范围
1.发放缴费补贴或代缴养老保险费。
2.划拨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发放生活补贴。
4.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补偿费。
5.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补偿费记账余额。
6.丧抚费补贴。
六、经办管理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严格审核各村(社区)上报的被征地养老保障人员名单,比对汇总农民基本信息;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基层汇总上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名单,确保参保对象准确。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及时将纳入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交换至县社保经办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实征地时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确认情况,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对养老保障人员名单;
县公安局负责核实户籍信息和迁移情况,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对养老保障人员名单,办理被征地人员农转非手续;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编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指导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养老保障经办工作,审核县社保经办机构制定的保障资金用款计划;
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和日常管理。根据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的保障资金用款计划,按月向县社保经办机构拨付资金;
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基本信息,向县财政局提交每宗地养老保险补偿费清算数据,并协助相关部门办理清算事宜。通过业务信息系统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本信息和被征地农民个人养老保障补偿费收支信息,核定代缴费和缴费补贴,模拟计算享受生活补贴人员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差,核定、调整生活补贴和丧抚费补贴,按月生成支付信息,制定用款计划,支付各项保障资金,办理领取生活补贴人员资格认证等业务。并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次年代缴费和发放生活补贴等缺口资金需求,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纳入次年预算安排。
2018年12月18日以后如有上述情况,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已有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方案由大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大英县财政局、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