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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7-29 10:58|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6|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ec4a3f71ca0e430dbd0a01ce2ca254bb","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9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

年满50周岁至60周岁的女性被征地农民参保办法按上款执行。其中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应逐年缴费至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方可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规定,计发一次性划入部分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发放生活补贴

1.按照川办发〔201859号文件规定,享受生活补贴的对象为:征地时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和征地时大龄人员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

2.生活补贴按居民养老保险相关待遇(含基础养老金、一次性划入或转入部分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含个人缴费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按原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之间的差额确定,随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随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增而等额抵减。

3.年满50周岁的女性被征地农民领取生活补贴期间,应继续逐年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至符合待遇领取。

4.生活补贴发放、调整、暂停、终止或不予支付等情形,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发放遗属丧抚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领取生活补贴、大龄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间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差额,支付其遗属丧抚费补贴。遗属丧抚费补贴支付的条件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

1.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

2)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满15

3)在校学生;

4)患重大疾病等其他需一次性领取的情形(参照省、市重症特殊疾病病种)。

2.对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补偿费的,应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字(章)确认后,一次性支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由其他亲属代签。

3.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后,政府不为其代缴费,不支付缴费补贴,不发放生活补贴和遗属丧抚费补贴。

(五)养老保险补偿费结余处理

1.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至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个人养老保险补偿费记账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被征地农民在领取缴费补贴或代缴期间死亡的,个人养老保险补偿费记账余额可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资金的筹集

(一)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包括征地时筹集的养老保险补偿费以及实际代缴养老保险费(含缴费补贴,下同)缺口补助资金、发放生活补贴(含丧抚费补贴,下同)缺口补助资金。

(二)老保险补偿费由负责实施征地安置的部门和单位以批准征地时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从16周岁至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补偿1年、最多不超过15年的标准一次性筹集。所需资金从批准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县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养老保险补偿费未足额筹集到位的不得批准征地。

(三)实际代缴养老保险费及发放生活补贴的缺口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优先安排。

五、资金管理

(一)资金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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